关于《临沂市海绵城市建设 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5-12-11 18:04:09

——2025年8月29日在临沂市第二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临沂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海绵城市建设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把握新型城市建设理念,推进城市转型升级,提升城市安全韧性,改善城市人居环境的重要举措。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上提出“要建设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今年中央城市工作会议部署城市工作重点任务时指出要“着力建设安全韧性城市”。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将海绵城市作为推动韧性城市建设的重大举措,与城市更新、水环境治理、内涝治理等重点工作有机结合、统筹谋划、一体推进,取得了良好成效,我市先后入选山东省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国家“十四五”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城市。截至目前,中心城区海绵城市建设达标面积165.91平方公里,占建成区比例超过55%,继2023年度全国示范城市绩效评价中获得山东省首个A等级后,2024年度再次被评为A等级。
虽然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实践较为完备,制度探索比较多元。但是目前我市海绵城市建设仍存在全过程管控不闭合、部分项目落实海绵城市要求不到位、建设效果不达标等突出问题,急需出台相关法规加以规范。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地方立法,既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中央关于海绵城市建设重大决策部署的具体实践,也是规范海绵城市建设、完善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重要举措。
(一)高度重视,认真准备。《临沂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列入地方立法计划以来,市住建局高度重视,成立立法工作专班,制定工作方案,认真学习上位法,深入开展调研,广泛收集资料,经过多次研究论证,形成了《条例(草案)》初稿。
(二)调研考察,征集意见。市住建局会同市人大常委会城环资工委、市司法局先后赴宿迁、潍坊等市考察学习,到兰山区、沂河新区、郯城县等县区开展立法调研听取基层建议,组织召开论证座谈会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和法律专家意见建议,多次征求市直部门单位和各县区的意见建议,吸收意见建议40余条。在此基础上,市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充分论证修改,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报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深入论证,形成草案。市司法局会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市住建局通过座谈交流、立法调研等方式,对《条例(草案)》进行多次研究论证,并通过市政府、市司法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广泛征集各方意见建议。2025年7月19日,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共31条,第1至6条主要是条例的立法目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和部门职责。第7至22条围绕海绵城市的规划建设,明确了从土地出让、规划许可、设计审查、施工、验收全流程的管控体系。第23至26条规定了海绵城市设施的运行维护主体,明确了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的标准,以及海绵城市设施的保护要求。第27至29条从信息化、资金保障、鼓励创新和信用管理等方面对海绵城市建设的保障支持措施作了规定。第30条对违反条例行为的处罚作了规定。第31条明确了条例的施行时间。
(一)坚持全域谋划,体现地方特色。海绵城市建设要在全面掌握城市水系演变基础上,着眼于流域区域,全域分析城市生态本底,立足构建良好的山水城关系,为水留空间、留出路,实现城市水的自然循环。《条例(草案)》规定海绵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尊重城市自然地形地貌和天然水系,立足本地特色水系格局,加强沂河、沭河等流域生态治理,保护和修复河、湖、湿地等自然生态。
(二)坚持系统观念,全生命周期落实海绵城市管控。针对临沂市海绵城市建设管控不闭环的问题,《条例(草案)》从土地出让、规划许可、设计、施工、竣工验收、运行维护等全生命周期作出规定,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严格执行海绵城市建设有关技术标准和管控要求,确保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落地“不走样”。
(三)坚持因地制宜,新老城区分类推进海绵城市建设。临沂市老城区城市建设密度大,管网欠账多,《条例(草案)》通过设置差异化条款,要求已建区域坚持问题导向,遵循因地制宜、施工简便、经济实用的原则,重点解决城市内涝、雨水径流污染等问题。新建区域则坚持目标导向,开展连片建设和全过程管控。
(四)坚持建管并重,压实运行维护主体责任。海绵城市设施建成后的运行维护管理是海绵城市设施发挥功能的关键所在。《条例(草案)》明确了海绵城市相关设施的运行维护责任主体,要求其做好日常运行维护,确保相关设施正常发挥功能。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对海绵城市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开展监督指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动、占用、损坏海绵城市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