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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黑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

2026-07-09 18:13:59

  

政策解读:《黑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

  近日,黑龙江省水利厅印发《黑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黑水规发〔2026〕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齐了水利部最新信用管理规则,消除了省市县监管尺度差异,实现全省水利市场信用监管标准化;由“全覆盖检查”转向“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减少了守信企业制度性成本,倒逼行业形成诚信履约氛围,维护水利建设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提升监管效率。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水利部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工作部署,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6〕8号)、《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水建设〔2019〕307号)、《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建设〔2024〕201号)、《水利部关于做好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修复工作的通知》(水建设〔2025〕192号)及《黑龙江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秩序,强化市场主体诚信履约意识,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

  原《黑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黑水规发〔2020〕5号)实施时间较长,部分规定已不适应现行上位政策及水利行业监管新形势、新要求,存在市场主体界定范围偏窄、信用信息归集分类不细、失信分级标准缺失、信用评价体系不健全、信用修复程序不规范、联合奖惩机制不完善等问题,难以满足精细化、规范化、全链条信用监管需要。结合我省水利建设行业实际,对原实施细则进行全面修订完善,制定本征求意见稿。

  kaiyun官方公告

  1. 国家政策:《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6〕8号)、《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等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法律法规。

  2. 水利部规章文件:《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水建设〔2019〕307号)、《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建设〔2024〕201号)、《水利部关于做好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修复工作的通知》(水建设〔2025〕192号)。

  3. 省级法规规范:《黑龙江省社会信用条例》《黑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

  4. 工作实际:黑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运行特点、监管实践、市场主体从业现状及日常信用管理工作经验。

  一是依法依规、上位衔接。严格遵循国家、水利部及我省信用法规政策,保持制度口径一致、规则衔接顺畅。二是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统一信用信息归集、认定、公开、评价、修复标准,全程规范透明,严控自由裁量。三是全域覆盖、全链管理。全覆盖各类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贯穿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评价、应用、修复、监督全流程。四是分级分类、奖惩适配。建立轻微、一般、严重失信三级分类标准,实施差异化监管、分级激励与梯度惩戒。五是权益保障、审慎包容。严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规范信息公开边界,健全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机制。

  更新政策法规依据,纳入近年国务院、水利部最新信用管理和信用修复文件;扩展适用环节,覆盖信用信息归集、认定、共享、公开、评价、应用、修复及监督管理全链条;重新划分8类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新增信息化建设、机械制造、材料设备供应等新业态主体;补充信用信息管理基本原则,强化保密和隐私保护;明确省水利厅、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市场主体三方职责分工,压实市场主体信息真实、自主申报、守信履约主体责任。

  严格限定按国家及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归集信息,严禁超范围采集;明确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录入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重构信用信息分类,划分为基础登记、行政管理、运营、社会评价、其他五大类;新增失信信息三级分级标准,明确不同失信等级对应情形;完善信息归集四大来源,推进各级水利平台与信用中国(黑龙江)、省公共信用平台互联互通,实现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信息共享和联合奖惩。

  细化良好行为认定情形,增加工程奖项、省部级表彰、履约守信、抢险救灾、科技创新、社会责任等内容;明确不良行为法定认定依据,规范认定标准;设立分类信息时效规则,基础信息长期有效,良好行为无明确期限按3年执行,轻微、一般、严重失信分别设定差异化公示期限,公示期满自动终止公示。

  统一确定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为公开主渠道,同步推送信用中国;列明可公开信息内容清单,划定涉密、隐私信息保护红线;新增五类不予公开情形,兼顾信用公开与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保护。

  明确由省水利厅组织参与水利部年度信用评价;完善多维度评价指标体系,涵盖基础信息、守法经营、履约能力、质量安全、社会责任、信用承诺、过往信用记录等;设立AAA、AA、A、B、C三等五级信用等级并量化分值区间;实行一年一评、动态调整,评价结果公示有效期1年。

  明确A等级及无不良记录守信主体为激励对象,从行政许可、监管检查、招标投标、市场服务四个维度制定具体激励措施;建立轻微、一般、严重失信分级惩戒机制,按失信程度实施提醒告诫、重点监管、限制评优、公开公示、列入严重失信名单、限制投标、联合惩戒等梯度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确立“谁认定、谁修复、谁公示”工作原则;明确信用修复四项准入条件和三类不予修复负面清单;规范信用修复申请、受理、审核、决定全流程,设定受理5个工作日、审核20个工作日办理时限,准予修复的及时撤销公示、移出惩戒名单。

  构建水行政主管部门内部监督、市场主体自律管理、社会公众举报投诉三位一体监督体系;明确市场主体对申报信息真实性负责,对虚假申报、隐瞒信息的依法依规追责;畅通社会监督渠道,接受单位和个人对信用信息管理违规行为的举报。

  明确水利工程水土保持相关活动信用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明确本细则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设定施行日期,同步废止原《黑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黑水规发〔2020〕5号)。

  1. 本征求意见稿起草完成后,拟向各市(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吸纳合理建议后修改完善,按程序审定印发实施。

  2. 本细则实施后,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归集、评价、激励惩戒、信用修复、监督管理统一执行本标准,实现全省政策统一、标准统一、监管统一。

  3. 细则各项分级标准、公示期限、办理时限、等级分值均结合我省水利行业实际制定,兼顾合法性、规范性和基层实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