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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1例入选!最高检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典型案例

2026-05-22 03:25:13

  

安徽1例入选!最高检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典型案例

  5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生态环境部联合在四川宜宾召开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研讨会。会上,最高检、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检察监督与生态环境执法协同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典型案例,集中展现检察机关与生态环境部门强化协同配合,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依法履职尽责,以法治力量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实践成效。其中,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引江济淮工程输水干线水环境公益诉讼案入选。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四川省宜宾市检察院督促整治污水处理设施不规范运行问题行政公益诉讼案等11件,其中刑事案件3件、公益诉讼案件8件。检察机关持续加强与公安机关、生态环境部门等的协作配合,深化落实线索移送、办案协作、专业支持、信息共享等机制,以协同履职提升保护效能,以从严追责彰显法治力度。

  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具有整体性、系统性,必须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协同治理。检察机关依托一体化办案机制,督促推动流域协同、部门联动,着力破解“九龙治水”难题。如湖南检察机关针对猛洞河源头跨行政区划流域治理难题,由湖南省检察院指定具有跨行政区划管辖职能的怀化铁路运输检察院办理,龙山县、桑植县检察院协同履职,督促推进矿涌水处理站建设运行、污泥规范转运、河道清理疏浚,并带动解决废渣堆存、河道侵占、源头区域路基塌陷、古树名木保护不到位等多类公益损害问题。

  案例突出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针对生态环境受损情形,检察机关依法督促责任主体落实修复责任、承担赔偿义务,推动污染物清理处置、受损生态修复和长效管护落实到位。同时,坚持源头治理延伸,促进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绿色低碳发展协同推进。如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针对长江口滩涂湿地破坏问题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推动拆除硬质围堤,并探索以认购碳汇方式替代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贵州省瓮安县检察院针对磷石膏违规堆存、综合利用不足问题,督促清运4.8万吨磷石膏,推动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助力磷化工产业绿色转型。

  最高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检察监督与生态环境执法协同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典型案例11件,其中刑事公诉案件3件、公益诉讼案件8件,集中展现检察机关与生态环境部门强化协同配合、依法履职尽责,以法治力量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实践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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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毫不动摇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在高水平保护上下更大功夫。检察机关持续加强与公安机关、生态环境部门等协作配合,深化落实线索移送、办案协作、专业支持、信息共享等机制,以协同履职提升保护效能,以从严追责彰显法治力度。江苏省叶某军等4人污染环境案中,四级检察机关一体履职,协同公安机关、生态环境部门查明跨省非法转移、倾倒固体废物犯罪事实,科学认定危险废物、有害物质性质,依法追诉“产、运、倒”全链条犯罪,并推动8200余吨污染物规范处置。江西省星某药业有限公司、严某祥、曹某林等20人污染环境案中,江西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溯源取证,依法追诉产废单位及上下游人员犯罪,并支持生态环境部门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推动涉案主体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应急处置费用2000余万元。

  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具有整体性、系统性,必须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协同治理。检察机关依托一体化办案机制,督促推动流域协同、部门联动,着力破解“九龙治水”难题。安徽省检察院从政协委员提案中发现线索,对引江济淮工程输水干线水环境问题依法以事立案,统筹沿线县(区)检察机关同步履职,办理关联案件185件,推动拆除违法养殖设施35处,恢复水域面积3.1万亩,排查整治排污口91个,拆除侵占河道违法建筑13.1万平方米,促进跨区域重大水利工程水环境系统治理。湖南检察机关针对猛洞河源头跨行政区划流域治理难题,由湖南省检察院指定具有跨行政区划管辖职能的怀化铁路运输检察院办理,龙山县、桑植县检察院协同履职,督促推进矿涌水处理站建设运行、污泥规范转运、河道清理疏浚,并带动解决废渣堆存、河道侵占、源头区域路基塌陷、古树名木保护不到位等多类公益损害问题。四川省宜宾市检察院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排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异常线索,推动整治城镇生活污水直排41处,修复病害管网300余处,新建、改建污水管网8860米,促进污水处理设施监管由事后整改向日常监管、系统治理转变。

  检察机关始终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针对生态环境受损情形,依法督促责任主体落实修复责任、承担赔偿义务,推动污染物清理处置、受损生态修复和长效管护落实到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针对长江口滩涂湿地破坏问题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推动拆除硬质围堤,探索以碳普惠方式替代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并促成被告认购上海碳普惠Ⅰ类减排量1024吨。云南省洱源县检察院针对尾矿渣违法堆存污染生态环境问题,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全面依法履职,推动约9万吨尾矿渣全部清运至企业厂区规范暂存,林地修复和后续处置工作有序开展。重庆市南岸区检察院在长江岸线非法倾倒电镀污泥污染环境案中,依法抗诉并推动改判,二审认定非法倾倒危险废物3155.94吨,依法惩治破坏长江生态环境犯罪;同时通过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推动有关单位投入2300余万元清运危险废物、修复受污染土壤,消除污染长江岸线隐患,有力维护长江生态安全。

  检察机关紧盯区域性、行业性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以公益诉讼监督压实行政机关监管责任,推动从个案整改向行业治理、源头治理延伸,促进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绿色低碳发展协同推进。贵州省瓮安县检察院针对磷石膏违规堆存、综合利用不足问题,督促清运约4.8万吨磷石膏,推动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助力磷化工产业绿色转型。浙江省温岭市检察院聚焦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非法拆解行业乱象,推动开展全域专项整治,排查各类回收点134处,清理露天经营点87处,依法取缔非法露天回收经营点6家,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规范治理。湖北省随县检察院针对乡镇生活污水溢流直排问题,在制发检察建议后持续跟进监督,对整改不到位、公益损害持续存在的情形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推动投资1500余万元实施污水处理厂扩容工程,并以该项目为样板推进全县乡镇污水处理能力提升。

  3.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非法拆解问题行政公益诉讼案

  6. 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乡镇生活污水溢流直排问题行政公益诉讼案

  7. 怀化铁路运输检察院、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猛洞河流域生态环境问题行政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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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污水处理设施不规范运行问题行政公益诉讼案

  针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反映的公益保护问题,经研判符合公益诉讼立案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启动公益诉讼办案程序。对涉及跨区域重大水利工程运行管理中多部门履职衔接不畅、治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统筹属地人民检察院一体履职,推动系统治理。

  引江济淮工程是跨长江、淮河两大流域,涉及皖豫两省的国家级重大战略性水资源配置和综合利用工程,惠及人口5000多万。工程输水干线部分河段存在工业企业污水、城镇生活污水违法排放,农业面源污染,违法水面养殖,违法侵占、堵塞河道妨碍行洪安全等问题,影响输水干线水环境质量和工程运行安全,损害公共利益。

  2024年10月,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安徽省检察院)依托安徽省政协委员提案与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双向衔接转化机制,从省政协委员提案中发现本案线索。因引江济淮工程输水干线水环境问题情况复杂、治理难度较大,涉及多地多层级监管主体,该院于同年11月9日决定以事立案,采取省检察院主办、沿线县(区)检察院同步办理关联案件的模式,上下联动、整体推进。安徽省检察院先后走访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安徽省引江济淮集团有限公司等相关单位,对接核实问题线索,组织地方检察机关运用卫星遥感、快速检测、无人机航拍、实地勘查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

  经调查查明,引江济淮工程输水干线主要存在以下公益受损问题:一是违法围圩、围网养殖。源头首库菜子湖沿线处,西河、浍河、怀洪新河、涡河、澥河等干支流存在围圩、围网养殖21处,养殖尾水污染水体。二是违法排污问题。流域内部分企业生产污水跑冒滴漏,部分乡镇、学校生活污水直排,部分养殖户养殖污水未经处理直排,共发现违法排污问题41处,造成瓦埠湖、天河、兆河、新沱河等部分干支流河段氨氮、总磷、化学需氧量时有超标。三是农村固废及农业面源污染。输水干线西淝河、北淝河、兆河、茨怀新河等部分河段保护范围内50余处点位堆放大量农村生活垃圾、农作物秸秆,多处河段沿线散布农药包装废弃物、农用薄膜,对周边水体造成污染。四是侵占、堵塞河道问题。淮河怀远段、涡河蒙城段、萧睢新河等河道范围内违规搭建建筑物18处,沙颍河、涡河涡阳段等停放废弃船只72艘,沿线存在临水耕种、秸秆堵塞河道等妨碍行洪安全问题47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规定,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及属地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有相应监管职责。相关行政机关未依法全面履职,致使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安徽省检察院对调查发现的问题逐案研判分析,统一台账管理,全程跟进督导,指导各级检察院综合运用磋商、制发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等方式进行监督,督办、交办重点案件18件。先后3次召开专案推进会,2次与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水利厅召开磋商会,推动各方形成治理共识和监管合力。截至2026年4月,引江济淮工程沿线各级检察院同步办理关联案件185件,制发检察建议146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11件、民事公益诉讼6件,推动解决一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针对违法围圩、围网养殖问题,促成行政机关联动执法、系统整治,拆除违法养殖设施35处,拆除圩埂、拦网15200米,清理网箱300余个,恢复水域面积3.1万亩。针对违法排污问题,促成行政机关排查整治排污口91个,改造铺设排污管网7500米,督促相关企业和规模养殖户建设、更新污水收集处理设施。针对农村固废及农业面源污染问题,促成行政机关清运各类垃圾1200余吨、农作物秸秆1227立方米,健全农药包装废弃物、农用薄膜集中回收点,建立河道常态化养护巡查机制。针对侵占、堵塞河道问题,促成行政机关拆除侵占河道违法建筑13.1万平方米,清理废弃船只72艘,清理河道堆积物等2680立方米。

  专案办理中,安徽省检察院指导蚌埠等地检察机关对某公司非法倾倒1.4万吨污泥污染引江济淮流域等行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6件,追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66万余元。针对水环境治理易反复、难根治的问题,安徽省检察院指导各地在高质效办案基础上,推动职能部门构建长效监管机制。就宿州市域内水环境污染问题,安徽省检察院指导宿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宿州市水利局制发检察建议,推动水利部门开展河湖“四乱”清理专项行动,并出台《宿州市加强河湖管理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每年投入2000余万元用于全市引江济淮河道常态化管理。

  2026年3月,安徽省检察院先后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益心为公”志愿者赴安庆、阜阳、蚌埠等地开展跟进监督,核查整改情况。4月3日,安徽省检察院召开结案论证会。经评估评议,认为引江济淮工程输水干线日,安徽省检察院对专案作出终结案件决定,相关办案成效被安徽省委、省政协主要负责同志批示肯定。

  引江济淮工程是安徽省基础设施建设“一号工程”,对于促进长江经济带与淮河生态经济带联动发展、服务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具有重要意义。针对跨区域水环境问题,人民检察院以事立案,依托“1+N”履职模式,统筹指挥办案,充分利用科技赋能,广泛借力借智,综合运用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推动解决跨区域、跨部门、跨流域水环境治理难题,助推构建长效监管机制,为超大型跨区域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和持续发挥综合效益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